奇迹盟会总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奇迹盟会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、投资家及爱心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,开展慈善济困活动,扶助弱势群体,在社会保障中发挥拾遗补缺作用,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。
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所有会员及全民监督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组成是成功的企业家和投资界的各位精英,以及各行业的精英领袖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组织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,多形式、多渠道地募集慈善资金,接受社会各界捐赠,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,建立冠名定向慈善救助金。
第七条 组织开展全区赈灾救难、扶贫济困工作,实施助寡、助孤、助残、助困、助医、助学等社会救助活动。
第八条 组织和支持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第九条 所有会员募集的非慈善资金由专业团队投资并按期返回本金和收益。
第十条 本团体所产生的团体利益部分用于慈善事业。
第十一条 本团体联合慈善机构进行慈善事业活动,联合金融机构进行投资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二条 本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、热心和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团体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,自愿提出申请,经本团体批准,可成为本团体会员。
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1)提交入会申请表;
(2)由总盟会审批团或总盟会审批团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。
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:
(1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2)对本团体工作有监督、建议和批评权;
(3)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、咨询、培训和考察等有关活动;
(4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5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:
(1)遵守本团体章程,执行本团体决议;
(2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3)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;
(4)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,向本团体反映工作的问题、意见和要求;
(5)向本团体提供有关发展慈善事业的学术论文、研究成果、调查报告和有关信息资料。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。
第十八条 会员不遵守章程或违反本团体规定的,经审批团表决通过后,予以除名违规严重的并冻结其在本团体的现有资产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、总盟会决策。
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分会和总盟会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总盟会,总盟会的职权是:
(1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2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3)审议总盟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4)决定终止事宜;
(5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二条 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总盟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总盟会表决通过,但延长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三条 总盟会是分会的执行机构,由总盟会大会选举产生,在总盟会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总盟会负责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届中根据需要,可按程序增补分会。分会的职权是:
(1)执行总盟会的决议;
(2)选举和罢免分会长、分会常务副会长、分会副会长、分会秘书长;聘请分会名誉会长、分会顾问;
(3)筹备召开分会会员大会;向分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4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(5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6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总盟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总盟会须有2/3以上团长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团长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名。设会长一名,考察团团长一名,审批团团长一名,督查团团长一名,智囊团团长一名,财务团团长一名,后勤团团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设秘书长一名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名誉会长、顾问、考察团团长、审批团团长、督查团团长、智囊团团长、财务团团长、后勤团团长、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坚持奇迹总盟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素质过硬;
(2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3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(4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5)未受过总盟会的处罚;
(6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可以任职;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经总盟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,可以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1)召集和主持奇迹盟会总会大会。
(2)检查分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3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4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是:
(1)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、爱心人士的个人捐赠;
(2)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;
(3)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;
(4)本团体资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;
(5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,本团体行政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、行政经费专项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赠款利息、兴办实体的收入等,按国家有关规定,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、管理、组织、宣传、奖励、表彰及项目管理等经费,具体制度见《奇迹盟会总会资金管理办法》。
本团体经费的使用范围:
(1)开展慈善帮扶、救助活动;
(2)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费用;
(3)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;
(4)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及办公费用;
(5)会员募资非慈善基金的投资收益和本金;
(6)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它费用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,要向社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,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,每年应向捐赠单位(个人)通报一次。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;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9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总盟会。